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,應申報繳納契稅
稅務局表示,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,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,仍應由承買人申報買賣契稅,申報期間應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,逾期申報每3日加徵應納稅額1%之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。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期申報,以免逾期受罰增加額外負擔。
稅務局表示,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,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,仍應由承買人申報買賣契稅,申報期間應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,逾期申報每3日加徵應納稅額1%之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。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期申報,以免逾期受罰增加額外負擔。